笔趣岛 > 《论语》通读 > 12.13

12.13


  颜渊篇第十二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”

  听讼,审理诉讼案件。

  犹人,与其他人一样的意思。

  宿诺,《集解》的解释是:“宿,犹豫也。子路笃信,恐临时多故,故不豫诺。”

  孔子说:“审理诉讼案件,其实我和与其他人是一样的。务必使以后不再发生诉讼案件才好。”

  鲁定公11年,孔子曾担任鲁国大司寇,主管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。上述这段话,估计是那段时间说的。孔子认为,论审理诉讼案件的技巧,他与别人没有什么不同。孔子与众不同或高明之处在于:他主管司法工作,目标是从源头上杜绝诉讼案件的再度发生。也就是他的一贯主张:“导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特别是很多民事诉讼案件,就是因为平时小矛盾不解决,日积月累,最后导致矛盾加剧,不得不走上法庭。如果能够通过平时教育,使百姓化于德,习于礼,学会和谐相处,那么造就一个无争无讼的社会环境,不是不可能的。

  诚然,孔子所追求的“无讼”,只是一种理想状态。社会和人性之复杂,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教育来化解的。特别是当今社会,“听讼”是在所难免的。能够每个案件都做到依法处理,秉公而断,就已经很不错了。如果能够参照孔子的一贯主张,把秉公执法与平时教育结合起来,防纷争于未然,那就更好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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